查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若干问题研究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范小燕
随着互联网的讯速发展,信息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网络为我们提供工作、生活便利的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牟取不法利益的现像也层出不穷,并处于高发态势,尤其是众多大学生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大学生被电信诈骗致死的新闻不断披露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刻不容缓。本文从我院查办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遇到的疑难点出发,以期进一步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关规定,提高办理网络犯罪的审查逮捕能力,保护公民个人重要信息。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确立
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解释》共有十三条,主要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问题作了更全面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力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二、我院查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况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罗定市公安局以莫某杰等3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我院提请审查逮捕。该案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委托其员工到罗定市公安局报案。报案人称,从2017年7 月份开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用户数据被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且数量巨大,获取的主要信息有用户的登陆账号、ID、手机号。
经我院承办检察官审查, 2017年3月底4月初,犯罪嫌疑人莫某杰和犯罪嫌疑人黄某辉达成协议,一起开办致盛工作室做微商生意,由莫某杰提供资金,黄某辉提供做微商所需要的已注册淘宝账号的陌生好友电话号码用于添加微信粉丝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并约定黄某辉占合作做微商利润的30%。2017年4月,莫某杰提供手机卡以及100台小辣椒手机给黄某辉用于登陆淘宝网及建立已注册淘宝账号的某些区域的女性手机号码数据库。2017年4月至 6月,由于黄某辉尚未掌握获取已注册淘宝账号的女性手机号码数据库的技术,于是黄某辉与其私下合作人陈某花了2万元在网上购买数十万个手机号码数据提供给莫某杰,并对莫某杰说是他通过技术获取得来的。2017年7月,黄某辉的私下合作人陈某花80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款“脚本精灵”(自称绿色淘宝)软件,该软件可以接入淘宝网的后台数据接口,并将大批量自编的手机号码与淘宝网后台数据进行碰撞,以获取自编手机号码的所属区域、性别以及是否开通淘宝账号等公民个人信息。黄某辉在莫某杰提供的小辣椒手机中安装购买的绿色淘宝软件,获取了20万个佛山地区的注册过淘宝账号的女性手机号码并提供给了莫某杰,莫某杰将该手机号码用于其工作室添加微信粉丝。2017年8 月,黄某辉提出跟莫某杰解除合作关系并以6 万元的价格将该绿色淘宝软件和使用技术出售给了莫某杰,莫某杰安排技术人员谭某基(本案第三名嫌疑人)向黄某辉、陈某学习如何使用该软件获取某地区已注册淘宝账号的女性手机号码,谭某基供述其通过使用该软件总共获取了70万左右珠海、重庆等区域的已注册过淘宝账号的女性手机号码,并将获取的号码储存在360企业云网盘以供莫某杰工作室的销售人员添加微信粉丝。
(二)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适用何种罪名问题
无论是公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提请的案由或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对我院来说均为首次接触、较为新型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呈请逮捕的罪名为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根据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要求获取的为“身份认证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犯罪嫌疑人莫某杰等人获取的信息仅为“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所属区域”、“该手机号码是否注册淘宝账号”、“使用该手机号码的性别”四种数据,利用该数据并不能获取在计算机系统上的操作权限。因此,犯罪嫌疑人莫某杰等行为并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现有证据,其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问题
根据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对于该定义,我们认为仍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一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中的其他信息是指犯罪嫌疑人已掌握的其他信息还是未掌握的其他信息?二是“特定自然人”是否要求明确知道是某人?
我院办理的莫某杰、黄某辉、谭某基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犯罪嫌疑人莫某杰等人为获取做微商生意的客户来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外挂软件“绿色淘宝”将自编手机号码与淘宝网后台数据进行碰撞,获取武汉、南京、珠海等地区已注册淘宝账号的女性手机号码,并将获取到的手机号码等信息用于莫某杰的工作室添加为微信粉丝,以销售其工作室的零食、茶叶等商品。犯罪嫌疑人莫某杰等人获取的信息至少有四种,也即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所属区域、该手机号码是否注册淘宝账号、使用该手机号码的性别。以上四种信息是否界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能否由此而确定系特定自然人?针对该疑问,我院参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入额检察官共同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手机号码是实行实名制的,也即根据手机号码就可以确定为某一特定自然人。同时结合该案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获取的是已注册淘宝账号的手机号码,也即该犯罪嫌疑人所获取的手机号码是特定自然人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且有该特定自然人的性别、所在的区域以及是否有注册淘宝的信息。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莫某杰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意见建议
1.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根据《解释》第一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分析可知,公民的个人信息必须具有可识别性,也即利用该信息的内容进行整理判断之后,可以直接确定或间接确定到特定自然人。直接识别的信息即可以根据该信息内容径直锁定公民个体的信息,包括公民固有的生物信息、姓名(重名时需要借助其他信息加以识别)、身份证号码、照片等。而间接识别所指的信息则需要将所获取的信息与公民其他相整合分析才能识别到某个人的信息。而《解释》所提到的“其他信息”是指犯罪主体本来已掌握的公民信息还是未掌握的信息?本人认为,应当是结合犯罪主体已经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若犯罪主体仅根据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能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其结合已合法获取或继续非法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能识别到某特定自然人,则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犯罪主体仅根据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能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其信息系统里没有公民的其他信息,如何能确定到特定自然人?也即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加强审查逮捕新型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建设
建议在高检院举办的审查逮捕指引案例教学活动中,增加办理涉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移动电子设备等实施新型犯罪案件的授课内容,解答和指引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还可以围绕类案的审查要点,针对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审查逮捕案件中的存在疑难问题编写类案的疑难风险点提示,供各地在办案中参考,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学习、分析和研讨,进一步提升侦查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
3.加强联系协调,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联系协调,就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同时密切与电信、银行等信息来源单位以及网络公司等交易媒介的合作,形成打击合力,遏制此类犯罪的滋长蔓延。
4.建议相关部门强化信息源头监管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力度
管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应积极构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定期升级保密软件和技术。同时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发现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咨询、商务调查等中介服务公司的监管,督促网络公司采取信息审核措施,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明确处罚措施,预防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社区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密意识的宣传,引导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注意保护个人及家庭信息,防止泄露重要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