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问题研究
林素杏
内容摘要:
民营经济曾一度在中国消失,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再次复兴,如今已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主力之一,其中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也逐渐扩大。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扩大法律影响力,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刻不容缓。本文从民营经济构成入手,分析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民营经济、法治环境、产权保护、检察监督
正文:
一、民营经济核心
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是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国有民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经济、港澳台经济、混合所有民营经济和民营科技企业等类型。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对“民营经济”作出相关的条文及标注,在法律文库作法律检索也并没有民营经济的专门规定,一般我国法律或者政策性文件以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包揽此种经济类型。民营经济所包含的产权(即财产权利)、经营机制、创新能力、动力机制、功能互补等内容导致了民营经济本身发展的灵活性、多样性及复杂性,
二、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受政府规制,市场准入机制严格
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灵活发展之间存在微妙的不平衡,主要表现为政府角色错位、对市场经济干预过度或市场失灵、缺乏政府监管的形式,要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过去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政企不分、政府过度干预导致市场经济发展阻碍重重。必须进行政府规制改革,放宽市场管理,强化市场自主发展能力。我国现对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机制仍处于严入宽出阶段,受《公司法》、《经济法》等保护的同时,也被其中的企业组成要求、资金要求、经营范围等限制。
(二)财税政策不平等,融资渠道不畅
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存在财税不平衡的现象是为了更好地规制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手段之一。但民营经济在财税政策与国有企业的标准水平存在过大差异,易导致市场发展不平衡,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性差,民营企业员工得不保保障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融资渠道不畅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三)产权保护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需引起重视
民营企业在第一、二、三产业中占的比重都不低,尤其是第三产业中,已经开始逐渐占据比较重要的位置,高新技术型及服务型的民营企业逐渐增多,带动了一批先进的产业发展。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侵权行为盛行,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大多企业存在投诉无门、诉讼成本高、维权艰难的现象,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课题。
(四)缺乏法律保护,需健全法制环境,规范经营领域的各项法规
民营经济在法律规定中存在概念不清、含糊、不明确等问题,仅是概括性地包含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导致了在法律保护上存在内容的缺失。加上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及员工法律知识不足,部分工作人员对经济法等相关法律不了解,民营企业自身素质需提高。
(五)涉及范围大且不明确,管理工作不到位
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民营经济存在瓶颈问题及入手问题。与民营经济主体接触少,未能深入了解民营主体对司法救济的需求。对民营主体经营中存在的法律认识不足、经营行为不合法、司法求助力无门等问题不了解。
三、相关建议
(一)畅通市场运行机制,建造良好法治环境
营造公正、透明、平等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责任之一。一方面,要严惩各类犯罪,为民营企业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刑检部门应加大对金融诈骗、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侵害知识产权等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充分重视,严厉打击合同诈骗、强迫交易、套路贷、高利贷、挪用资金等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违法活动。[1]充分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经济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力度,保障民营经济更好发展。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家事前经营风险预判的能力,事中依法经营的水平,及事后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加强以案释法、释法说理的工作,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案例及相关做法经验进行交流宣传,扩大检察机关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在相关法律宣传周及巡回宣传活动中,对民营经济发展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同时也收集了部分企业在遇到问题时的解决途径及需求。依法参加与民营经济主体准入制度完善、资产保护问题等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学习和贯彻《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文件,协助解决民营企业准入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严明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首先,要加强与行政机关构建沟通机制,了解管辖范围内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主动到行政机关走访,了解民营经济的数量、类型的登记情况,并到向我市市内大型的企业了解其经济中遇到的问题,从司法方面向企业提供建议及帮助。积极做好汇报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落实情况,主动开展检察工作交流学习,并定期对办理案件情况进行筛选。其次,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发挥检察职能。解决基层检察干警认识不足,办案过程对涉及民营经济保护的案件未能及时处理并提出有效可行的司法对策的问题。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积极做好有关强化民营经济保障的工作。最后,要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与行政机关及民营主体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与司法局、法院、工商、环保及与市场营运有关的行政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定期的巡查线索机制,对收集到的问题做数据分析并及时反馈。
(三)落实产权保护,保障产权主体权利,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做好民行产权保护专项活动相关工作,对民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做到积极推进查漏补缺,主动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民事行政领域的产权保护问题。加大对涉民营企业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防止民营企业财产受损,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入手保护民营产权。同时要集中力量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申诉案件,协助控告申诉部门,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依法获得赔偿。强化刑检职能,加大惩治力度,打击犯罪,维护产权保护,对典型的产权保护案件进行归纳宣传,以引起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深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
(四)转变检察工作理念,全面健全民营经济保护制度
以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作为原则,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帮助民营企业创新发燕尾服,在市场竞争中打造一支有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 。[2]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的工作原则,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作充分保护,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健康发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平稳推进。一方面,注重检察机关介入民营经济的时间点,有效改变检察工作滞后性问题。在保护民营经济的时间点上,要改变事后监督整治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事前鼓励引导,事中依法监督,事后回访跟进三大工作。另一方面,在依法不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做到民行刑三位一体监督,充分扩大监督范围,了解企业管理问题,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案例作宣传讲解,扩大检察机关法律效能。
(五)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一是,强化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充分落实行政监督。公益诉讼作为民行工作重点之一,在涉及民营经济保护方成主要由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一方面,规范民营经济发展,始终立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的公益诉讼案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防止随意提起公益诉讼影响民营经济发展。要监督管理好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的情形,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存在损害情况时及时处理,确保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另一方面,强化行政监督,建立合适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加强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管理的监督,如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如对民营企业治理环境污染不力而进行的罚款,对食品卫生抽查不过关采取的吊销营业执照等行为。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进行规制,通过强化行政管理监督进一步规范民营发展,保障市场经济社会环境。[3]二是,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做好申诉抗诉工作。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依法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民营企业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民营企业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三是,加强协作机制建立,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结合办案,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营企业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落实以案释法工作,通过普法讲座、法律咨询等方式,促进民营企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加强与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参考文献:
[1]晨迪.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N】.《成都日报》.2018.12.07
[2]贺恒扬.以高质量检察工作实效服务民营经济新发展.【N】.《检察日报》.2018.12.07
[3]沈凝博.我国民营经济行政法制保障与发展趋势. 【J】.200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