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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捕诉一体改革考验检察官的责任担当
发布时间 : 2019-08-09 15:46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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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捕诉一体改革考验检察官的责任担当

计划财务装备科 梁盈莹

捕诉一体改革,是指将原来相对独立的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合二为一,使批捕权和起诉权由不同的检察官行使改为由同一检察官行使。这个改革属于检察机关履职方式、内部分工和机构设置的改革,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改革,不导致其履职行为在《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效力改变的结果。事实上,“捕诉一体”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并非新近才出现的,“捕诉一体”和“捕诉分开”两种办案模式都存在过,体现出各自的鲜明时代特征。本次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改革,在经过近几年捕诉一体改革探索后,目前最高检明确了在全国推行“捕诉一体”。在司法改革伴随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本次捕诉一体改革具有鲜明的新时代特征,赋予检察官更多职权的同时对检察官的责任担当提出了新考验,由于“捕诉一体”打破了原来的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因此,相应的制约和救济方式也应当调整适应。

一、捕诉一体改革具有鲜明的新时代特征

(一)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相适应

2018年3月开始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党和国家机构系统进行了整体重构,总体上归并了职能、精简了机构、提高了效率,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强化了纪检监察的外部监督属性。捕诉一体改革,将原来相对独立的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合并,由同一检察官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职权,精简了内设机构,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大部制”改革相适应。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在审查逮捕和侦查监督等基础上作递进式审查,向提升效率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从“捕诉一体”改为“捕诉分开”,再从“捕诉分开”改为“捕诉一体”,经历了大量的司法实践,并不是简单的反复,而是一个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螺旋上升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促进了法治水平的持续提升。

(二)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继承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其他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当其冲必须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才能实现社会监督和公民监督,才能“看起来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由于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在机构设置上的目的就是加强内部监督,虽然往往是同一名副检察长分管,但是分别在两个部门中承办同一件案件的两名检察官是在不同的阶段承办案件,实际上对在办理中的同一件案件不会太多有实质上的交流。特别对于批捕阶段,由于还不存在审查起诉,批捕阶段结束就更换承办检察官了,会造成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实质性的割断,这种割断成为在批捕阶段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一个障碍。捕诉一体改革,由一名检察官行使同一件案件在批捕和起诉阶段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能让批捕阶段的案件办理情况更加全面地呈现在审判当中、公开到社会公众面前,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对于推动庭审实质化、从立案开始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意义十分重大。

(三)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适应

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应当赋予检察官相应的职权。在“捕诉分开”的情况下,两名检察官在前后两个阶段履职,办案思路和证据标准不同,对自由裁量权的处理也会有差异,两者在办理同一案件中的责任由于相关性比较大难以厘清,问责也就难以做到公正。捕诉一体改革,要求办案检察官在同一件案件中既履行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职权又履行审查起诉职权,一方面,在提升检察官办案效率的同时也开发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力资源;另一方面,办案责任清晰地落实到检察官,责任明晰,增强了问责追究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另外,捕诉一体改革赋予检察官完整的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有利于检察官按照案件类型的专业化发展,与法官和律师职业按照案件类型区分的专业化细分发展方向相适应,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大法律职业的正常流动提供一定基础,这种正常流动的可能性有利于检察官更好履职尽责,增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正当性。

二、捕诉一体改革对检察官责任担当的考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捕诉一体改革虽然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办案模式的改革,但是,改变了法律的实施方式和具体的办案流程,也就改变了法律的实施效果。捕诉一体改革赋予办案检察官更加完整的检察职权,有权必有责,这也要求检察官必须担当责任。

(一)对法律的敬畏

捕诉一体改革后,办案检察官实际上除了批捕和起诉还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从侦查开始追诉到审判裁决,办案检察官参与了整个过程,对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作用十分关键,一开始介入案件的“失之毫厘”,就可能经过放大效应导致犯罪嫌疑人最后结果的“谬以千里”。为了在每一件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景,办案检察官需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对权利的敬畏,克服办案思维定势,在办案全过程中保持纠错的心态,不让毫厘之差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系统性的放大效应。

(二)处理捕诉关系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由同一名检察官将主导捕诉阶段并加强引导侦查阶段,追诉犯罪的能力和效率都得到大幅提升。考虑捕诉分开变为捕诉一体这个单一因素的影响,从试点样本到推行全国总体,在大数定律的作用下,处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临界状态的案件总体数量变大,可能出现“批捕绑架公诉”案件数量上升的情况,由于办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增大,这种情况会变得难以发现,因此,没有发现也不能证明不存在“批捕绑架公诉”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承担的检察官职业道德风险变大,需要加强审前辩护和程序监督来平衡。这也是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担当。

(三)处理控辩关系

相比捕诉分离,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控诉方权力变得相对集中,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更加悬殊,辩护空间(特别是审前辩护空间)随之受到压缩,因此,这也对办案检察官提出了新考验,要求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增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责任担当。特别是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认定方面,容易受证据收集情况、主观因素和舆论等因素影响。在处理诉辩关系时,如何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语境下把握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度,并合理分配时间精力,这对检察官的责任担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贯彻遵循无罪推定的思维逻辑

贯彻遵循无罪推定的思维逻辑,是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人权目的的必然要求,是法律职业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一个重要体现。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官的权力大了,应当更加强调在办案中贯彻遵循无罪推定的思维逻辑。无论是处理捕诉关系,还是处理控辩关系,都应该贯彻遵循无罪推定的思维逻辑,在提高办案质量中增强法律的生命力。

(五)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检务公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羁押折抵刑期制度实际上使部分审前羁押具有了审判前执行刑罚的客观效果。在捕诉一体改革取消了捕诉分开的内部监督之后,检务公开作为以公开促公平公正的重要制度措施的重要性应当得到大幅提升。在当前法律规定架构内,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检务公开相结合,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能公开的都公开,例如辩护律师可以有限阅卷、明确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形等,这是对审前羁押的制约和辩护权利救济的可行方式。精细区分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日数,对于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和国家法治水平,可以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真切感受到。

(六)追求更高水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用增量思维来看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追诉犯罪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更高水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得益彰的关系,捕诉一体改革赋予检察官更大的权力,也就意味着更严格的责任。法治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人民福祉,追求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实现更高水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理应成为新时代检察官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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