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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基层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和出路
发布时间 : 2019-12-31 10:43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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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基层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和出路

——以我院近几年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为例

欧新英

 

【内容摘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能

够切实有效地改善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现实急迫困难,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由此,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7年5月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救助的原则、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但山区基层检察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还是存在一些困境,本文将结合我院近几年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意图阐述山区基层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浅论山区基层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出路。

【关键词】

被害人   司法救助   联合救助   社会保障

一、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义

(一)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最大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受损权益的弥补,使被害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减少对社会的对立情绪,对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体现了国家司法人文关怀

虽然很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最后都得到了有罪的判决,但由于他们赔偿能力不足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导致了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遭受突如其来的变故后无法获得有效或任何的赔偿,导致生活困难。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出台,由国家给予他们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体现了国家的民生关怀。

二、近几年我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8年我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8件(联合市院救助4件),救助人数32人(未成年人11人),发放救助金额18.83万元。涉及的主要案由为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强奸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论是救助件数、救助人数或是救助金额,都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尤其是2018年,较之前有比较明显的增长。

年份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合计

件数

1

1

2

3

4

7

18

人数

1

1

2

3

12

13

32

金额(万)

0.43

0.8

0.4

1

7

9.2

18.83

二、山区基层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困境

(一)救助案件来源的缺乏性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最好的政策如果得不到实施,那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救助案件来源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山区基层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导致救助案件来源缺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宣传工作没有做足,对于司法救助制度,广大群众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我国有该项制度,因此导致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很少。如我院办理的18件司法救助案件,都是我院主动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申请人才向我院提出申请的。二是控申部门掌握案件线索少,尽管相关文件规定了侦监、公诉、未检、民行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线索,应及时移送控申部门办理。但实际上,侦监、公诉、未检、民行等部门主动发现并移送控申部门的救助案件线索非常少,基本都是控申部门在接待来访的过程中主动发现的,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存在一定的不顺畅导致了控申部门掌握救助案件的线索少。

(二)救助效果的有限性

相对于珠三角地区来说,首先是财政力量方面,山区地区远远落后,这也直接制约了山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从我院2013年至2018年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分析,我院共救助了32人,发放的救助金额为18.83万元,平均每人只有0.59万元,救助效果大打折扣。其次是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救助方式的单一性。尽管相关规定要求司法救助除了发放救助金外,还要整合政策资源、社会资源进行全面救助、联动救助,但实际上,山区地区的社会资源非常有限,如心理咨询师、康复机构的缺乏,导致了一些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治疗,一些遭受身体伤害致残的被害人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康复治疗。

   (三)救助时效的滞后性

国家司法救助的目的是解决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体现的是司法救助的及时性。但由于内部沟通协调机制的不畅通导致了控申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救助案件线索,所以很多救助案件的启动往往存在滞后性。如我院办理的18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其中有9件救助案是我院控申部门在办理申请人不服本院处理决定或不服法院刑事判决申诉的过程中发现后主动告知申诉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这9件救助案件,从案件发生到我院对申请人进行救助,时间相距最短的为10个月,最长的长达9年。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很多被害人或其家属就此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三、山区基层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出路

(一)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

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和熟悉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使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老百姓中渗透。如可以制作宣传小册子,在日常的普法活动中进行宣传;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平台,手机APP等,以小视频、漫画等方式积极推送司法救助案例,扩大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让广大群众了解检察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成效。

(二)畅通司法救助协调沟通渠道

一是进一步加强控申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严格落实司法救助内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要求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主动发现、主动告知,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将线索移送控申部门办理,确保在批捕、起诉等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都能及时纳入救助轨道。二是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可尝试增加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案卡填写,重点梳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交通肇事等容易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防止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被遗漏。

(三)上下级联合共同救助

由于我院司法救助资金有限,为了更好地对申请人实施救助,我院创新救助方式,与上级检察机关共同联合救助。如我院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认为申请人还不能得到有效救助的,主动将相关案件情况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申请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进行联合救助。通过采取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合共同救助的方式,既可以有效解决下级检察机关救助资金的不足,又可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调度,取得了良好的救助效果和社会效果。2017年以来,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我院共同救助了5件14人,发放救助金9万元。

(四)创新“1+N”救助工作方法

国家司法救助具有“一次性救助、辅助性救助”的特性,单单依靠国家司法救助对部分申请人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因此,创新救助工作方法,建立“1+N”救助工作方法显得尤其重要。“1”是指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N”是指其他多元化救助力量或者救助渠道、救助方式,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广泛借助民政、司法、卫生、律师、教育等专业力量及网络众筹、义工组织等专业平台,建立多元化救助机制,形成救助合力,助受害人更好摆脱困境。如针对山区社会资源缺乏的问题,尤其是心理咨询师和康复机构缺乏的问题,可尝试由市一级或省一级检察机关统一购买社会服务,各基层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某一项服务时,可依规定提出申请。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予以开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特色和优势,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

 

【参考文献】

①赵福杰、马文昌《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以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为基础》

 

②邢婧《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探析—以天津市检察机关近五年办理案件为例》

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证分析—以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运作机制为视角》

④《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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