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预防破坏村(社区) “两委”换届选举违法犯罪宣传资料
护航村(社区)“两委”换届
今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又要开始了。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是村(社区)组织建设的内容,是村(居)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国基层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村(社区)“两委”换届风清、气正,维护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我们将立足检察职能,开展村(社区) “两委”换届选举法制宣传,排查破坏选举、妨害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为创造平稳有序、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打击破坏村(社区) “两委”换届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打击破坏选举秩序行为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3.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4.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5.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6.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7.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8.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打击贿选行为
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贿选。通过贿选或者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当选为村党组织成员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取消其当选资格;通过贿选或者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2.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以慰问、帮扶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者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等进行拉票的;
6.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者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8.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者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9.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三)打击其他破坏选举行为
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
2.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3.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在选举现场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5.在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及越级走访,或者多人集体走访拒不推行代表,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6.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典型案例1:2017年3月16日,浏阳市北盛镇窑金村党员周国华为帮助本村党员周赛、周诗再、周强竞选支委,四人一起分别走访本村党员周某某等三人进行拉票,周国华当场送给每人400元现金,共1200元。另查实,周赛、周诗再、周强三人搞非组织活动,私下多次向本村党员拉票。3月20日,北盛镇党委对周国华、周赛、周诗再、周强四人进行了党纪立案审查,给予周国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分别给予周赛、周诗再、周强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
(一)何为“村霸”与宗族恶势力
(1)破坏农村治安秩序,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欺压、残害百姓,通过不正当方式,干扰农村基层选举,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村官”和宗族恶势力。
(2)盘踞在集市贸易、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团伙。
(3)在房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过程中,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犯罪团伙。
(4)控制运营路线、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团伙。
(5)聚集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帮派势力。
(6)“黄、赌、毒”及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犯罪团伙。
(7)以民族、宗教为“幌子”,实施欺行霸市、干扰农村选举的犯罪团伙。
典型案例2:自2012年以来,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二村原村主任孟某芬利用村干部身份,组织其丈夫、儿子、弟弟、外甥等家族成员,并纠集社会渣痞人员,采用暴力及恐吓手段,进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滥伐林木、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职务侵占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孟某芬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2016年8月,河北省定州市法院一审判处孟某芬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万元,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判处1-8年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期;2名犯罪行为轻微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二)“村霸”的特征
乱政——倚财仗势、干乱国法、操纵选举。如此前被判刑的江西省某市原人大代表,纠结多名同族兄弟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犯罪团伙,称霸一方。20余年来利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利用势力和影响,威胁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干扰基层组织选举。
抗法——暴力抗法、对抗政府、煽动滋事。如2016年底,广西某村支书因妻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便伙同亲属,当着公安民警的面要活埋肇事司机。当公安民警阻止时,其倚仗人多势众进行对抗,当地派出130多名民警才将司机解救。
霸财——强拿强要、欺行霸市、坐地纳贡。如河南省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出租农地、建设新社区农村饮水工程等事情上“雁过拔毛”。河北某村村主任自2012年以来,组成恶势力团伙,要求所有村民结婚必须“上供”。曾有一村民未照办,结婚当天竟收到了送到门口的花圈。这名村主任还动用村里的大喇叭对该村民进行辱骂。
行凶——横行乡里,违法犯罪,残害无辜。如在广州某村有一群“村霸”,从2008年起就在村里为非作歹,敲诈在村内经营小店和生活的人员,甚至当街调戏妇女。
典型案例3:江西抚州金溪县安吉村原党支部书记彭荣辉任村党支部书记10多年来,该村培养发展的党员几乎全是其亲朋好友。2014年村“两委”换届选举时,他拉票贿选,甚至将贿选开支以“务工补贴”的名义报销。
(三)检察机关惩治“村霸”与宗族恶势力,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方法
1. 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惩治、教育、预防、监督、服务等多元检察职能,多措并举,综合施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坚决铲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毒瘤”。
2. 突出打击采取贿赂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操纵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3. 对于严重侵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农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对抗政府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快捕快诉,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4. 将打击矛头对准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严重影响百姓安居乐业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对于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欺压群众的,多次违法犯罪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改正的,构成犯罪团伙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置,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
5. 协助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监督,健全和规范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程序,确保把那些德才兼备、真正符合群众意愿的人员选进“两委”班子,防止有劣迹的分子把持基层政权。
6. 对于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因干群关系、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和势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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